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駁回複審案(評委公布的20件典型案件之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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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4-30 1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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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申請商标: 一、基本案情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(以下稱申請商标)由田某某(以下稱申請人)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第5類“藥茶”等商品上。經(jīng)審查,申請商标中“湘西”系我國(guó)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,不得作爲商标使用,違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,爲此駁回申請商标注冊申請。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,依法提出駁回複審請求。經(jīng)審理認爲,申請商标雖含有“湘西”二字,但與“古方
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駁回複審案(評委公布的20件典型案件之一)
【概要描述】申請商标: 一、基本案情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(以下稱申請商标)由田某某(以下稱申請人)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第5類“藥茶”等商品上。經(jīng)審查,申請商标中“湘西”系我國(guó)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,不得作爲商标使用,違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,爲此駁回申請商标注冊申請。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,依法提出駁回複審請求。經(jīng)審理認爲,申請商标雖含有“湘西”二字,但與“古方
- 分類:行業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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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4-30 1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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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商标:
一、基本案情
第18896732号湘西古方商标(以下稱申請商标)由田某某(以下稱申請人)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指定使用在第5類“藥茶”等商品上。經(jīng)審查,申請商标中“湘西”系我國(guó)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,不得作爲商标使用,違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,爲此駁回申請商标注冊申請。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,依法提出駁回複審請求。
經(jīng)審理認爲,申請商标雖含有“湘西”二字,但與“古方”相結合,整體已形成(chéng)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,未構成(chéng)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。但申請商标易使消費者對(duì)商品的原料、配方産生誤認,違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的規定,遂向(xiàng)申請人發(fā)出審查意見書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内提交了書面(miàn)意見,稱“湘西古方”隻是一種(zhǒng)稱呼和工藝,不會(huì)令消費者存在對(duì)原材料産生誤認的情形,請求對(duì)申請商标予以初步審定。
二、決定結果
申請商标雖含有“湘西”二字,但與“古方”相結合,整體已形成(chéng)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,未構成(chéng)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。但申請商标整體作爲商标指定使用在“藥茶”等商品上,易使消費者對(duì)商品的原料、配方等特點産生誤認,已構成(chéng)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所指之情形,故對(duì)申請商标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三、典型意義
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規定,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衆對(duì)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,不得作爲商标使用。這(zhè)一規定是爲了促進(jìn)市場主體誠信,規範使用商業标識,避免誤導性宣傳,保護消費者權益。商标的本質特征是區别商品來源,描述商品特點的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應有的顯著特征,但可以通過(guò)使用取得識别性。而如果标志除缺乏顯著特征外還(hái)帶有欺騙性并易誤導公衆,則可能(néng)對(duì)公共利益和消費安全産生不利影響,對(duì)這(zhè)種(zhǒng)标志應嚴格禁止使用。本案中“古方”泛指古代流傳下來的方法或技藝,具有傳承久遠之意,醫藥商品中以“古方”作爲标識,易使消費者認爲所标識的商品系按照古方配制,具有特定的療效。申請商标以地理名稱“湘西”和“古方”組合而成(chéng),指定使用在藥茶、醫用藥膏等商品上,易使消費者對(duì)商品原料、配方等特點産生誤認,故依據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的規定對(duì)申請商标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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