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第14383893号“羊卓雍措”商标無效宣告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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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5-17 09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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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一、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“羊卓雍措”商标(以下稱争議商标)由西藏吞彌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(即本案被(bèi)申請人)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2015年8月7日經(jīng)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9類“魚制食品、腌制水果”商品上。2017年4月5日,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(即本案申請人)對(duì)争議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申請人稱:“羊卓雍措”地處浪卡子縣,在西藏地區乃至全國(guó)都(dōu)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。争
案例:第14383893号“羊卓雍措”商标無效宣告案件
【概要描述】一、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“羊卓雍措”商标(以下稱争議商标)由西藏吞彌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(即本案被(bèi)申請人)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2015年8月7日經(jīng)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9類“魚制食品、腌制水果”商品上。2017年4月5日,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(即本案申請人)對(duì)争議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申請人稱:“羊卓雍措”地處浪卡子縣,在西藏地區乃至全國(guó)都(dōu)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。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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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5-17 09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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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議商标:
一、基本案情
第14383893号“羊卓雍措”商标(以下稱争議商标)由西藏吞彌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(即本案被(bèi)申請人)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,2015年8月7日經(jīng)核準核定使用在第29類“魚制食品、腌制水果”商品上。2017年4月5日,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(即本案申請人)對(duì)争議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。申請人稱:“羊卓雍措”地處浪卡子縣,在西藏地區乃至全國(guó)都(dōu)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。争議商标的申請注冊將(jiāng)造成(chéng)相關公衆對(duì)争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産地、質量産生誤認,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。“羊卓雍措”是公共資源,若爲一家獨占將(jiāng)造成(chéng)不良社會(huì)影響。争議商标的注冊違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的規定,應予以宣告無效。被(bèi)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内未予答辯。
二、裁定結果
經(jīng)審理認爲:被(bèi)申請人所在地與“羊卓雍措”所在地不同。被(bèi)申請人將(jiāng)“羊卓雍措”作爲商标申請注冊在“魚制食品、腌制水果”商品上,易使相關公衆認爲上述商品來源于“羊卓雍措”,或者與“羊卓雍措”具有某種(zhǒng)特定關聯,從而對(duì)商品的質量及産地産生誤認。因此,争議商标的注冊已構成(chéng)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所指之情形。
“羊卓雍措”爲西藏三大聖湖之一,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,争議商标的注冊已構成(chéng)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所指之情形。
三、典型意義
本案涉及有關宗教意義地名的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及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的審理。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七)項規定,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衆對(duì)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标志不得作爲商标使用。《商标法》第十條第一款第(八)項中所指的“其他不良影響”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。
“羊卓雍措”爲西藏三大聖湖之一,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,承載著(zhe)藏族人對(duì)宗教,對(duì)大自然的無限遐想和期冀,虔誠的佛教徒每年都(dōu)要繞湖朝聖。被(bèi)申請人作爲一家文化旅遊公司,與“羊卓雍措”所在地不同,其將(jiāng)“羊卓雍措”作爲商标申請注冊在“魚制食品、腌制水果”商品上將(jiāng)使相關公衆對(duì)商品質量、産地等産生誤認,亦可能(néng)損害宗教感情,從而産生不良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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